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街**(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扶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8月1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本村村民欺负、辱骂其家人,遂想杀人泄愤。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害人黎某某途经李某某位于广西扶绥县**镇**街**的家门口附近时,被李某某用斧头多次砍击脸部、头部,黎某某倒地不能反抗后李某某仍持续砍击,确定黎某某死亡后李某某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黎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斧类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小娇
检察官助理:黄琳宸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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