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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峰、李某锋,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村,住新疆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4月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该院于2020年7月6日上呈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滕州市**镇**村同村村民。20056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琐事至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并与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用菜刀砍了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左侧一刀,致其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锐器砍切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等12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死亡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广彪

张丹丹

2020年8月4日

                                      (院印)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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