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艺,别名艺兴,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9********,汉族,初中文化,菲比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宝应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口**单元**室。被告人李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2019年8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艺同孙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31岁)于2018年上半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曾因被告人赌博等原因产生矛盾,被告人曾答应被害人不再赌博。2019年2月1日晚上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菲比酒吧上班,与同事陶某某等人先后在555包间、卡6、111包间等陪客人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喝酒。期间,孙某某发微信约李艺下班后一起到清江浦区台北不夜城西侧某饭店喝鸡汤。3时许,被告人李艺打车先至饭店,后孙秋林同朋友王某某步行至饭店,吃饭过程中孙某某从被告人李艺手机的聊天信息中得知其最近又赌博的事情后心中生气,起身离开饭店。随后李艺同孙某某微信聊天继续争执,后走到里运河常盈桥附近产生跳河吓唬孙某某的想法,便告知孙某某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并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孙某某。后李艺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孙某某得知李艺要跳河后告知同事陶某某,后二人先后到达常盈桥附近寻找并呼喊李艺。李艺听到陶某某和孙某某呼喊,便假装溺水。陶某某与孙某某告知他两人不会游泳,多次呼喊其上岸未果。后孙某某翻到护栏内走到河边水深至大腿根部时继续呼喊李艺,李艺称听到被害人说一句“要死一起死”,便走到被害人孙某某身边,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其拖往深水区,被害人惊恐喊叫。后李艺继续将被害人带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造成孙某某溺水。2月8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溺水身亡,被告人李艺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盈桥上游桥孔处(水深)测量点记录表、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艺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尺测水深的侦查实验笔录》、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6.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陶某某拍摄的被告人李艺拖拽被害人视频、被告人李艺拍摄的准备跳河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和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英杰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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