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是父子关系,且二人长期有矛盾,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扬言要杀死李某乙。2020年3月16日18时许,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栋**单元***室的二人家中,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滋事,以李某乙对其态度不好为由,不顾在场的李某丙等亲友的劝阻,持菜刀将李某乙头部砍伤,导致李某乙开放性颅脑损伤、额骨骨折、多处头部挫裂伤。后经鉴定,受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讯问视频;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外地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换押证》1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