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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8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店内的两名理发师(姓名不详)一行四人搭乘被害人尼某某的出租车准备送两名理发师回家,被告人李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两名理发师与王某某坐在出租车后排,出租车行至冲赛康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尼某某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看见被害人尼某某准备掏出东西,误认为其欲拿工具打架,就动手朝被害人尼某某头部打了8、9拳,王某某从后座将被害人尼某某的头发抓住往后拉,因为被害人尼某某挣扎,被告人李某某就将被害人尼某某往后推,后座三人同时将被害人尼某某往后拉控制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被害人尼某某的出租车和王某某、两名理发师开往西郊准备将受伤的被害人尼某某和出租车遗弃在人比较少的场地,期间两名理发师在开往西郊途中下车逃离,李某某让其老乡薛某某驾驶另外一辆出租车跟在被害人尼某某的出租车后面,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将装有被害人尼某某的出租车遗弃在空指路北段后,乘坐薛某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死者尼某某系因额部大面积多位点挫伤及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死因为额骨凹陷性粉碎骨折引起颅脑挫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尼某某头部并将被害人遗弃在本市西郊无人区域,造成被害人尼某某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央    金

2018年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537。

2.随按移送卷宗十二卷,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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