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某某现关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丈夫俆某某因夫妻矛盾及遭受家庭暴力,产生自杀念头,2020年2月21日李某某因琐事再次同其夫俆某某发生矛盾并遭俆某某殴打致头发大量脱落(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22日李某某被母亲柯某某接回娘家休养,期间俆某某到柯某某家探望李某某,2020年2月28日,俆某某和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夫家到娘家的路通了,李某某怕俆某某到娘家同其发生争执再次被打,遂于中午12时许用口红和眉笔写下“手机保管好,不要给徐家,遗体不要埋,等哥回来,花花”字样的遗书,并放在卧室保存。同时在微信草稿向李某甲、小寨龚律师留存“看我便签,银行密码”等信息。2020年2月28日下午李某某家招呼柯某乙(李某某姨)、李某丙等人吃饭,其姨夫马某某等人劝李某某好好过日子,并打算找村干部调解。后马某某离开,饭后李某某和母亲柯某某等人在一起烤火聊天,李某某因自己婚事和钱的问题与柯某某发生不愉快。后李某甲等人离开,李某丙上床休息,李某某在和柯某某单独烤火期间劝母亲柯某某注意作风问题,柯某某被气晕在地,李某丙出面劝解。李某某表示要外出租房并带儿子徐某甲上床休息,躺在床上李某某看到手机里面自己所写的婚后受委屈等日记及便签,想到同其母亲争嘴,便再次产生轻生之念,于是就到家中有烤火桌子的房间取了一瓶“莠去津”除草剂带至卧室放在床下,并用手机上网搜索莠去津是否有生命危险,搜完准备服毒时徐某甲醒来,李某某便去照顾徐某甲,其从厨房灶前的纸箱内取的桦树叶,细枝柴,并从厕所取得半灰桶“浮灶子”。李某某在客厅烧水至水开,后李某某将烧着的炭火装入从厨房外面拿来的盆内,并把火盆带入卧室,同时关紧卧室门。期间李某某将尚未使用的“浮灶子”倒入火盆,在卧室内李某某喂徐某甲奶粉,并在朋友圈发信息,同时其利用手机搜索烧炭自杀等信息。后徐某甲睡着,李某某翻看其手机中的便签,并修改至29日4时许,李某某在感觉头疼、头晕的状态下入睡。2020年29日李某某父亲李某丙推门喊李某某,李某某无应答,后李某某母亲柯某某进房间喊李某某起床,发现徐某甲死亡,李某某昏迷不醒,遂联系人将李某某送医救治。经鉴定徐某甲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某某一氧化碳中度中毒,徐某甲心血中炭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7.34%。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丕玲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