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2009年10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5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门口吃夜宵时,与被害人劳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为泄一时之愤,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砍刀将被害人劳某某停放在该处、租赁的粤J**号小型轿车砍坏。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2028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涉案车辆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个;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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