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住该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进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址离行式自助设备区,用水泥混凝土块砸坏两台自助存取款一体机,经鉴定,损坏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048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泥混凝土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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