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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2018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19时30分左右,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红旗路交叉口,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别克轿车故意撞击拦截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J*****的宝马X6轿车,造成鄂J*****宝马X6轿车右侧前后车门、右后轮毂、右后侧围、右后轮眉、右大边、右铝板损坏。经鉴定,鄂J*****轿车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肆拾玖(78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一份1页、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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