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小区**至**栋**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黑在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城**园**至**栋**单元**层**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小区**栋楼下,因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李某某车辆前面的**牌**型轿车致使李的车辆无法正常驶出,李某某遂持钥匙将王的车辆划坏,致车前杠划痕、右前叶子板划痕、右前门划痕、右后门划痕等,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上述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3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检察官助理:王忠三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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