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6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在肥东县**镇**小区与马某某发生冲突,并持菜刀追撵马某某,后未找到马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见马某某牌照为皖******的黑色宝马车停在附近,并用菜刀和灭火器将其车砸坏。马某某的黑色宝马车被损坏价值为43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结果,归案经过;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肥东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附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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