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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镇**村。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为泄愤,用镰刀将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安置在蓬莱市**镇**村**道附近的广告牌玉龙布割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胡希

2016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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