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肄业,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其前妻程某某发生争执,后使用石头、砖块、木棍等物对程某某借来的一辆号牌为川XM****的吉利牌小型汽车暴力打砸并导致车辆多处损坏。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的吉利牌小型汽车损失达人民币15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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