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之前购买摩托车被何某甲诈骗一事,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珠江兴盛路路面,与何某甲发生纠纷,后驾车撞击何某甲乘坐的粤A2****号牌丰田小型汽车,并伙同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棒对该车进行打砸。经认定,上述丰田小型汽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167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了丰田小型汽车所有人何某乙人民币44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小型汽车;
2.书证: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
3.证人证言:何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何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4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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