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2019年4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街**路交叉口的东北角停车场,因之前与车牌号为辽******的司机发生过口角,被告人李某某出于报复便将携带的脱漆剂喷在被害人车牌号为辽******的蓝色马自达汽车上,造成汽车毁损,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损失价值人民币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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