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毫州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毫州市**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审查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7月3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矛盾,怀恨在心。2020年4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屯昌县**镇**村其住处带上事先用矿泉水瓶装好的半瓶汽油,步行来到屯昌县**镇**路王某甲家门口处,将汽油倒在王某甲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大众探歌SUV汽车的发动机盖左侧处,之后用打火机引燃汽油将汽车烧毁。经屯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汽车被烧毁部分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951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人民币20万元给王某甲,取得王某甲的谅解。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屯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汽车维修清单、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发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汽车燃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09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视频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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