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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8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婚姻关系至浅井镇小韩村李某乙家门前,将其前妻李某乙驾驶的豫A*****号大众速腾轿车烧毁,该车车主为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50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淑霞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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