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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50年****日生,身份证号1328211950******,初中,汉族,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持镰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所种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后山村“黑老婆顶”山(被害人刘某某称“岭沟”山)上80亩左右的油松树砍毁。经三河市林业局现场勘验,被砍高1米油松树共计2802株。经三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砍毁油松树价值人民币44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三河市***镇**村;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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