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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现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22时许,因骆某某未支付被告人李某某退股资金,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从**镇**村**组**桥驾驶一辆黄色的装载机前往冰岛五寨茶厂,用装载机将**茶厂的围墙、门柱、伸缩门、铝合金牌匾损坏,用手围墙上的两个铝合金字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3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载机一辆(以照片形式移送);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三组书证;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和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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