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5月12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9年底分手。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新男朋友后,心生妒意,遂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交往期间其曾给予王某某的花销,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故意毁坏王某某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17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宋某某(王某某男友)家院外,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因交往期间花销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自家房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外的白色大众牌宝来轿车(车牌号:吉B****9)的前机器盖、左前后车门、后杠、后备箱盖、左右后侧围划伤。
2.同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潜至磐石市**镇**村宋某某家院外,随手捡起院门口的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宝来轿车的右前大灯、前机器盖、大顶砸坏后逃跑。
3.同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潜至磐石市**镇**村宋某某家院外,用其随身携带的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宝来轿车的右前保险杠砸坏后逃跑。
4.同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原有王某某家的钥匙潜入王某某位于磐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随手拿起梳妆台上的修眉刀将王某某存放在衣柜内的一件貂皮大衣、一件水貂马甲、一件羽绒服划坏后逃跑。
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348元、被毁坏衣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刑事判决书;4.释放证明;5.在逃人员登记表;6.前科劣迹证明;7.谅解书;8.更正书;9.办案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第004、005号关于王某某被砸损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第029号关于王某某被损毁衣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指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指认被损坏车辆、衣物及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七、视频资料
磐石市**镇**村宋某某家门前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泄愤为目的,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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