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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03号

  被告人李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入职东莞市**镇**村**,任职保安员。因李某某上夜班时睡觉,被保安队长查获,于是被通知扣款300元并予以辞退。2020年8月10日11时许,李某某认为被罚款300元过重,找保安队长理论未果,于是李某某在保安室内拿起一把消防锤将**镇**村**大厦**楼监控室的11台显示器砸坏(经鉴定损失8698.58元)。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8月10日在东莞市**镇**村**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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