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夏东一路好运来大排档门口,持砖头等工具将汤某某停放在上址的赣E8****号牌奥迪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3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车辆的照片、作案工具砖头及其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保修价目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4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砖头1块,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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