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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 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南丹县城关镇**小区停车位为该小区业主共有,李某某下班后经常找不到位置停车因此心生不满。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酒后使用锤子和石头对其居住的该小区E栋楼下停车场内的8辆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窗、引擎盖等部位进行打砸和刮擦。李某某因害怕事情暴露将小区监控室的监控电脑主机藏匿于**小区E栋楼顶。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毁坏他人财物的数额为9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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