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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02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镇**街“**奶茶店”处喝奶茶,陈某甲发现周某甲的蓝色北京酷派小轿车(车牌号码:湘A2****)停放在奶茶店门口处,便要求当时驾驶车辆的周某乙约车主周某甲来信都街谈事,因周某甲拒绝出来,陈某甲未能如意。李某某便与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持木板、石头等工具打砸周某甲停在奶茶店门口的小轿车,致使轿车的两个车门、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等处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坏部位件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炳添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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