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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民,住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号。2019年12月3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快手APP上看到其女友曾某甲与在屯昌县城经营一家“**休闲吧”的男子曾某乙在一起,非常生气,遂购买了钩刀、口罩等物准备进行报复。当晚,其租用一辆私车伙同某黑、某飞(均未查明真实身份)赶到屯昌县城寻找。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来到**镇**路**号**休闲吧,看到曾某乙刚和曾某甲回到店里,三人遂戴上口罩持刀冲进店内,某黑持刀将玻璃大门砸碎,曾某乙和曾某甲见状赶紧逃离到店后面躲避,其朋友程某某当时正在店里玩手机见状也赶躲藏,被告人李某某看到曾某乙和曾某甲躲藏起来后,持刀打砸店中的桌子等物品,某飞持刀打砸冰柜,打砸一会后三人才逃离现场,曾某乙立即报警。经屯昌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损毁的玻璃门一扇、大小茶桌9张、烟柜1个、冰柜1台、手机2部,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8329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号**网咖内被澄迈县公安局澄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曾某甲证言;

3.被害人曾某乙、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情感纠纷为泄愤报复而持刀将他人财物损毁,经鉴定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83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容

书记员:卢祯祺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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