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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组**20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甘谷县**镇已故五保户赵某甲的侄媳。2008年,由镇政府通过灾后重建项目出资20000元为赵某甲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安置房一座,后由赵某甲居住。2015年7月14日赵某乙(李某某丈夫)、赵某甲与镇政府、村委签订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该协议规定赵某甲过世后其承包土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2016年赵某甲过世,李某某为其办理了丧事后将该房院上锁开始经管,后往院内堆放砖块,经村委劝阻未果。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给其子在此处修建车库,雇佣挖掘机将该安置房拆除。审查起诉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能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定

检察官助理:巩燕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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