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小区**门市。2011年8月5日因吸毒被虎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7月29日因损毁他人财物及以其他方法危害他人人身健康被虎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在被害人许某甲处购买的宝马X5汽车(黑D****8)发生质量问题与许某甲产生纠纷。2020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驾驶宝马X5汽车到许某甲经营的二手车店门前,故意将许某甲停放在门前车道上的汉兰达汽车右尾部撞坏。许某甲与妻子赵某某上前责骂李某某时,被告人李某某驾车三次追逐撞向许某甲及赵某某,其中一次剐蹭到许某甲。许某甲父亲许某乙从店内取来一根铁棍递给许某甲,许某甲将李某某驾驶的宝马X5车玻璃砸坏以制止其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车内后备箱中拿出一根木质稿把抵挡铁棍,因其脱离驾驶位导致车辆失控剐蹭到汉兰达右后尾部。经鉴定,汉兰达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631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视频轨迹的情况说明、认定说明;
3.证人赵某某、许某乙、房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驾车追逐撞击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前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于虎林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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