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初中文化,现任洛阳市**眼科医院出纳,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洛阳市**眼科医院出纳,2016年春节前后,李某某为了合理避税及消防安全,将洛阳市**眼科医院2013年、2014年、2015年的会计凭证,用车拉到洛阳市郊区销毁,涉案的会计凭证金额约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现实表现、银行记录等;2.证人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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