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别名‘**’),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管制二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5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7日经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并于当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3年6月5日,在临泉县**镇**加油站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阻拦外地收割机通过,时任**行政村书记被害人赵某甲上前劝说,李某某仍不同意,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劝说无果后将李某某架到路边,收割机才得以离开。两三天后的一天中午,李某某伙同多人滞留赵某甲经营的饭店,赵某甲妻晏某某为继续经营饭店生意,被迫找刘某甲居中说和,并请李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饭后李某某提出要5000元,不给钱不走,经刘某甲调解,晏某某给李某某1000元现金,李某某等人离开。
2.2013年7月2日,李某某到临泉县**镇被害人马某甲的**诊所内买药,因不付药钱,马某甲拒绝给药,李某某随手拿起烟灰缸和笔筒将诊所的玻璃大门砸烂,马某甲报警。后李某某到马某甲诊所内索要2000元,并威胁马某甲如不给钱就让其生意做不成,经鲁某某出面调解,马某甲给李某某1500元现金。
3.2013年10月29日中午,李某某因驾驶一辆红色QQ轿车进入**中学院内,与中学门卫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以被张某某殴打为由,单独或伙同多人多次到**中学以及时任校长被害人徐某某的住所,要求赔偿,其中一次还将徐某某办公室内的一个花盆踢烂。最后全校教师以募捐的形式给李某某16800元现金。
4.2014年10月的一天,在**镇**街南头被害人赵某乙家盖房子处,因李某某的拉土车将赵某乙家的沙子弄上泥巴,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以被赵某乙家人殴打为由向赵某乙索要钱款。赵某乙因李某某患有**症怕其再找事,遂通过马某乙、赵某丙出面调解后付给李某某1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鲁某某、刘某乙、冯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晏某某、赵某甲、马某甲、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4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刘某丙抢其拉土生意为由,打电话将刘某丙约到**开发区,并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以被刘某丙殴打为由向其要钱,刘某丙不给。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李某某伙同他人(其中有多名**症、***患者),持铁棍、砍刀、木棍等工具到刘某丙家,对其家人进行殴打、辱骂,并对其家中物品进行打砸、泼粪便、锁大门、放火烧门、写威胁、侮辱字样、放花圈、挖门口的路,致使刘某丙不能正常生活。2015年3月27日刘某丙被迫通过他人调解,给李某某20000元现金。
1.2014年10月22日,李某某伙同多人,其中有**、**患者到刘某丙家中,将厨房内铁锅、碗、橱柜的玻璃等物品砸烂,又将堂屋里的茶瓶、杯子扔在院里。为平息此事,刘某丙当场付给李某某1000元现金。
2.2014年10月26日,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刘某丙家,往大门上泼粪便。
3.2014年10月28日5时许,李某某将刘某丙家大门从外面锁住,刘某丙家人因害怕李某某等人进来,从大门里面将门锁住后搭梯子翻墙离开。当日9时20分许,李某某带涂某甲等人砸刘某丙家大门。
4.2014年10月30日13时许,李某某、涂某甲等人到刘某丙家砸门,并将太阳能的管子砸烂,监控砸掉。
5.2014年11月4日9时许,李某某伙同他人用挖掘机挖刘某丙鱼塘的土。
6.2014年11月7日8时许,李某某伙同他人强行拉走刘某丙鱼塘的土。
7.2014年11月9日17时许,李某某到刘某丙家,将树枝、玉米秸秆堆放在门口浇上汽油并点火,后离开。
8.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李某某用黑漆在刘某丙家墙上喷写“谁在给**个**通风报信弄死他全家”,在大门上画**图像,侮辱刘某丙。
9.2014年11月18日8时许,李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多辆挖掘机、大篷车,到刘某丙家门口水泥路边挖土。
10.2014年11月19日9时许,李某某带着多辆挖掘机、大篷车挖刘某丙鱼塘里的土。
11.2015年2月5日,李某某伙同他人,持铁棍等工具到刘某丙家中打砸,并殴打、辱骂刘某丙家人。
12.2015年2月10日,李某某、王某某持铁棍、砍刀、木棍等工具到刘某丙家中打砸,辱骂、殴打刘某丙家人,并摆放花圈、燃放鞭炮,花圈上面写有“沉痛悼念**”、“**敬挽”等字样。
(二)2016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以被害人马某丙未经其允许挖本村淤泥,指使夏某某、刘某戊、涂某乙、王某某四人在**镇**庄大塘处对马某丙进行殴打,四人对马某丙拳打脚踢,刘某戊与夏某某二人将马某丙扔进沟塘继续殴打。后涂某乙向李某某电话报告此事,李某某到马某丙正在治疗的诊所对马某丙进行威胁,不让其报警。马某丙未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程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马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利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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