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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楼村**庄**号,2016年9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1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8年6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9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搬迁和附属物补偿问题长期上访,2007年8月3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终结复核意见驳回李某某复核请求,后李某某又多次到北京市**委**广场等地点非访,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多次行政拘留。2018年国庆节前夕,李某某被行政拘留后仍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由,威胁负责稳控的濉溪县百善镇村干部被害人况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况成超因害怕李某某继续上访自己会被追责,遂于2018年9月28日交给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计款人民币5万元,其在行政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后多次非法上访,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75周岁以上老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振峰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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