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县**店**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国家电网河南电力公司批准建设鸭河**项目输变电工程,该项目由**工程公司承建,并按照南阳市宛政【2013】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相关村民进行了补偿。2016年11月,项目施工至李某某所在的**村**组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光伏项目经过其土地上空会对土地使用产生影响为由进行阻拦;之后,施工方经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协调,转交给阻拦方八万元,该地段项目得以正常施工。
2、2019年3月6日至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霸州市**镇**发电厂多次盗窃施工用电缆,并销赃至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共计745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
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伙同他人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二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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