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绰号李某甲,性别:**,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7********,**族,**,务农职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罪,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塘县**镇**村**组龙某某家与被害人罗某某赌博时,发现罗某某偷牌出老千作弊,为此, 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遂拨打电话叫其亲友李某甲等人帮助自己讨回所输赌资, 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罗某某从平塘县克度镇航龙村利甲组带离到平塘县通州镇抵高, 被告人李某某恐吓被害人罗某某退回自已当晚所输赌资7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因惧怕恐吓, 便通过微信转账5800元及1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平塘县公安局克度镇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后未逃离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相互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
5、平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6、被害人罗某某退款收条、赔偿款徵信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7、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回赌资恐吓被害人罗某某非法占有6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平塘县公安局克度镇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未逃离等候处理,案发后, 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主动向被害人罗某某道歉, 并退赔5800元和赔偿6880元得到谅解, 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1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李某某住平塘县**镇**村**组**号, 联系电话;15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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