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3********,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李某甲在2019年1月13日在汝阳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打井的施工工地进行拍照、录像,后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由敲诈施工承包方杜某某。杜某某迫于压力向李某甲支付 5000元。李某甲承诺从此不再告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及杜某某。
2.2019年1月1日,汝阳县柏树乡漫流村漫流桥附近发生工程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到事故现场拍照录像,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为由向施工承包方尚某某进行敲诈。尚某某找到漫流村村主任刘某甲去协调此事,刘某甲让同村的王某某和刘某乙去解决此事。2019年01月02日晚上,在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将2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答应此事到此结束不再告尚某某工程事故的事。
3.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李某乙宅基地占地毁坏树木、超出宅基地证面积为由,对李某乙进行敲诈。李某乙共向李某甲支付了3660元。
4.2011年5月因工程需要,基建承包人张某某在金鼎煤矿厂区安装一台翻矸机,被告人李某甲以到环保局告状机器工作产生噪音为由敲诈张某某。张某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给了李某甲15000元;2012年5月份,李某甲在金鼎煤矿井口的渣堆里发现一枚没有爆炸的雷管(哑管),以到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去告张某某为由敲诈张某某,张某某迫于无奈给了李某甲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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