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于2018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非法经营车辆天然气加注业务为由,以被害人不给钱就举报相威胁,采取每日抽取干股的形式,通过微信转****,先后敲诈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计算机学校附近经营加黑气的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6000 元、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远洋荣域附近经营加黑气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5000 元、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二十高中附近经营加黑气的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00 元、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中华桥附近加黑气的被害人陈某某30000元(未遂)。
2018年9月30日、同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王某乙人民币15000元、孙某某人民币50000元、王某甲人民币50000元,并得到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录像、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部分实施终了的未遂、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敲诈勒索、多次敲诈勒索,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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