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而导致经济拮据后萌生故意与酒驾司机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案处理威胁酒驾司机向司机索要高价“赔偿”的想法。2019年12月份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驾驶车辆在我市丹河花园小区东侧小吃街伺机寻找酒驾司机为作案目标,后尾随酒驾司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案处理威胁酒驾司机向司机索要高价“赔偿”,致使酒驾司机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因害怕被处罚,被迫向李某某支付高价“赔偿”用于私了交通事故。李某某对酒驾司机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2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