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秀英区**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镇**市场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饭店寻找朱某某未果后,便要求其交代朱的下落,后以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威胁、恐吓胡,向胡索要5000元赔偿款,否则就会在该饭店投毒。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17日在**镇**小学附近一出租屋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炼炼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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