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并伙同宋某某、吴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中冒充嫖客招嫖以获取被害卖淫女的住址信息,多次上门通过暗示自身警察身份、收取保护费、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具体事实表述如下:
2020年1月1日、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被害人潘某某所在的本市下城区世嘉君座*幢***室,以潘某某在其所负责的管理场地卖淫需缴纳费用为由勒索财物,未得逞。
同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宋某某前往被害人赖某某所在的本市下城区世嘉君座*幢***室,由被告人李某某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威胁赖某某,勒索得人民币1 000元。
同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昌前往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本市下城区*****酒店****房间,以张某某得罪他人为由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向其勒索“油费”,未得逞。
同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昌前往被害人龙某某所在的本市下城区****城*号楼***室,由被告人李某某暗示自身警察身份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威胁龙某某,勒索得人民币500元。
同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潘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昌、宋某某、李杨红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夷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
3. 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认某某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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