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室,住本市城东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并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女友戴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性关系,打电话将魏某某叫至本市城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采用用皮带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魏某某处敲诈勒索钱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带一条;2.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向他人敲诈勒索钱款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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