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李某乙,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李某等人以违反空港经济区限制居民建房政策为由,通过语言威胁、打砸生产工具及原材料的方式阻止被害人邹某某施工,以此向邹某某、徐某某索要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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