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201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猥亵、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自行刀砍左腕部,造成拇长伸肌腱断裂。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多次在北京市海淀区、通州区等地,骑共享单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为由,骗取钱款,共计11339.4元。
1.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大柳树路北口至大慧寺北路北口段粤公府东口与骑自动自行车的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拇指受伤,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街口故意与顾某某驾驶的本田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拇指肌腱断裂,骗取涉案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3134元。
3.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阜安东路口至阜安路口段望京SOHO-北2门与郄某某驾驶的别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左手拇指受伤,骗取涉案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5205.4元。
4.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东四区东门口与李某某驾驶的本田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手受伤,欲骗取涉案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8000元,后因被识破系碰瓷而未遂。
5.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自行车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东三旗路口至立汤路牛北路路口段立汤路东三旗西侧辅路与骑电动车的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拇指受伤,向郝某某索要钱款,后因被识破而未遂。
6.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通州区园景东区西门口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责任,谎称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欲骗取保险公司3000元,因被民警查获而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份,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通州区等地,骑自行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6万元。
1.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自行车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速8酒店门口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碰撞,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拇指肌腱断裂,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9000元。
2.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邮政所门口与丰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丰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云和月饭店门前与岑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岑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共享单车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街与角门北路交叉口与肖某某驾驶的奥迪汽车发生碰撞,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肖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
5.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骑自行车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与张某某驾驶的捷达车发生碰撞,等对方离开后报警,以自己拇指受伤,对方系事故逃逸相威胁,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等十一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实施碰瓷,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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