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温岭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浙江省温岭市**镇**北面河边陈某某的船厂,以不给钱就去相关部门举报船厂无证经营威胁陈某某,向陈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下同)未遂。
2.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村**大道南面河边王某某的船厂,向在船厂的叶某某询问到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后,拨打王某某电话让王某某到达船厂。随后,李某甲以不给钱就去相关部门举报船厂无证经营威胁王某某,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遂向李某甲支付3000元。
3.202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台州市路桥区**镇**村**西面河边徐某某的船厂,以不给钱就去相关部门举报船厂无证经营威胁徐某某,向徐某某索要钱款,徐某某遂向李某甲支付2200元。
4.202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台州市集聚区**街道**村的西面一条河东岸梁某甲、张某甲的船厂,多次拨打船厂墙壁所留的张某甲电话,以不给钱就举报船厂让船厂办不下去等语言威胁张某甲,向其索要5000元。当日下午,李某甲再次到达该船厂向梁某甲敲诈勒索5000元,李某甲正在接受梁某甲微信转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信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司某某、梁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张某甲、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微信账单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1.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2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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