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9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丹阳市**镇**镇**号,户籍地同。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害人殷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后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1月期间,谎称自己怀孕及其他开销,先后诈骗被害人殷某某61800元;后又以要上门找被害人老婆、要拿开房记录给其老婆看、要打胎需要补偿等理由向被害人殷某某敲诈勒索50余次,共计35721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财物,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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