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5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前后,为取得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银行综合业务楼工地混凝土供应权,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岳某某、典某某(三人均在逃)、李某乙等五人带领**村村民围堵该工地,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工地迫于无奈停用以前供应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后李某某等人指定的混凝土供货方断货,**公司为保证工期又换用了原混凝土供货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2015年5月28日**公司与李某某等人签订了协议,**公司同意以发“协调费”工资的名义给李某某等5名嫌疑人发放工资,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为期一年。李某甲、李某某、岳某某、典某某、李某乙等5人在工地未做任何工作的情况下,一共从**公司领走了10个月“协调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中李某某签字领取两个月工资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银行综合业务楼项目工程支付给现场协调小组工资表、考勤表及领取工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办案材料复印件。
2、证人陶某某、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岳某甲、郭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涛
张振付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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