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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路**巷**号。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 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现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逼迫被害人黎某某(被告人的前女友)与其联系,将被害人的裸照及性爱视频发给被害人的亲属李某某等多人。在李某某拒绝提供被害人黎某某的联系方式后,李某某提出删除上述裸照及性爱视频必须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并先支付“诚意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大马路**购物中心**座**餐厅内与被害人黎某某、李某某见面,并收取黎、李二人人民币10万元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行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7、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中人民币49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岑 杰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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