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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晚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广州市越某某恒福路附近伺机作案。23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人罗某某分别下车寻找作案对象、扫码共享单车。次日00时06分许,当被害人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黑色皇冠小轿车由恒福路转入恒安路路段时,同案人邱某某驾驶丰田锐志小轿车故意在被害人的车辆前低速行驶,逼迫被害人变道超车,同案人罗某某则骑一辆共享单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的车辆,造成事故假象。被害人潘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罗某某声称因事故造成其耳朵流血,要求被害人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拨打电话给同伙佯装报警,被害人潘某某被迫同意以人民币20000元私了。同案人邱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分给同案人罗某某人民币5800元,分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的生效判决书和银行转账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某和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201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碟1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人民币2950元、港币10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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