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晚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丰田锐志小轿车到广州市越某某恒福路附近伺机作案。23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人罗某某分别下车寻找作案对象、扫码共享单车。次日00时06分许,当被害人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黑色皇冠小轿车由恒福路转入恒安路路段时,同案人邱某某驾驶丰田锐志小轿车故意在被害人的车辆前低速行驶,逼迫被害人变道超车,同案人罗某某则骑一辆共享单车故意碰撞被害人的车辆,造成事故假象。被害人潘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罗某某声称因事故造成其耳朵流血,要求被害人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拨打电话给同伙佯装报警,被害人潘某某被迫同意以人民币20000元私了。同案人邱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分给同案人罗某某人民币5800元,分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佛冈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的生效判决书和银行转账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某和同案人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1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人民币2950元、港币10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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