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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市南关区,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原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经原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江西**园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乡**村**工地施工时,不慎挖断被告人李某某家的地下电缆约三米。李某某得知后,于7月19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元,被*甲公司负责人魏某某拒绝。李某某随即以电动三轮车阻止*甲公司施工,为避免工期延误带来的经济损失,魏某某被迫同意支付李某某高额赔偿金5000元,并接通地下电缆。

2018年11月,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家在内的开封市禹王台区**乡**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虹桥变线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依照赔偿标准将相应赔偿款项拨付到位,李某某家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予领取。2018年12月,在*乙公司施工过程中,李某某以自家果树被施工单位毁坏为由,并以阻止施工相威胁,迫使施工单位张某某支付高额赔偿金150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8日、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退回索要款项15000元、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姬某某的证言;4.书证;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冬丽

助理检察员:孙开开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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