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至26日,被害人雷某某通过贷款中介人员易某某(在逃)在本市锦江区东大街时代八号认识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要求借款共计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以亿川投资公司的名义同意借款,伙同易某某扣除砍头息12.38万元,实际给被害人雷某某放款17.62万元。尔后,被告人李某某任意认定被害人雷某某违约,强行收取高额违约金,多次向被害人雷某某及其母亲拨打电话催债,以被害人雷某某在其他公司抵押贷款的房产不能解押相要挟,并暗示本公司老板有涉黑背景,威胁要将此事上报公司,被害人雷某某于同年4月23日至5月8日,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李某某还款42.1万余元,被迫支付违约赔偿金12.1万元,仍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雷某某继续支付虚增债务及违约金。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双流区龙渡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采用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的钱财人民币24.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