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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武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和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于2019年12月认识闫某某,双方互加微信好友。此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闫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对闫某某进行威胁、恐吓索要钱财,内容为如闫某某不给其钱财便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或他人将殴打闫某某等,闫某某基于恐惧心理通过微信共15次给李某某转账3650元,李某某将敲诈勒索闫某某所得的3650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李某某将3650元退还被害人及其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闫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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