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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王某某(微信名:顺****)与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名:注定****)双方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后认识。2018年11 月份开始,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借钱,后来李某某要了王某某的裸照和视频。然后以此要钱,之后以此再要钱,之后李某某用另一个名为“认*”的微信再添加王某某为好友,以“认*”的微信作为李某某的身份,以“注定****”的微信编造另一个身份,通过利用裸照、视频多次向王某某威胁要钱和提出非分要求,后来以李某某的身份又用另一个名为“小*”的微信继续与王某某联系并威胁要钱,先后共计敲诈勒索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31700。王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谅解书》,对于李某某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银行卡(照片)、王某某手机上下载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信息证明、谅解书、收到条。短息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书记员:王文静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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