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住原籍。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借款人王某某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由王某某以其陕A****0奥迪牌A6L小型轿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上以45000元为借款额,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每期还款4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利息10000元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并扣除GPS费用、外访费、保证金等费用合计9000元;实际给付王某某26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经在该车上安装GPS、扣押1把车钥匙并掌握王某某的家庭住址又将该车交给王某某继续使用。2018年11月20日,王某某以86000元将该车出卖。2019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以89000元从他人处购得该车。当日,李某乙因故未能完成车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遂委托其弟李某丙将该车停放至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恒大养生谷售楼部停车场内。因王某某偿还4500元后,一直再未按期偿还债务,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至该停车场,雇佣拖车公司,指使拖车司机用毛巾遮盖号牌,将该车拖至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一院落内藏匿。2019年3月4日10时许,李某丙发现该车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要求其向李某乙返还车辆或将涉案车辆交至公安机关,李某甲均以其与原车主王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返还。直至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至陕西省安康市与王某某一起与被告人李某甲协商还车一事,被告人李某甲要求王某某还款35000元。2019年4月15日21时32分许,王某某向李某甲还款20000元,并提出剩余数额日后再还款。被告人李某甲仍拒绝还车,要求王某某必须凑够35000元。因被害人李某乙已将该车预订给客户,为避免违约损失,无奈之下提出借给王某某11000元,以让其给李某甲还款。2019年4月15日23时59分许,王某某又向李某甲支付147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方将该车返还给李某乙。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奥迪牌A6L小型轿车价值103666.6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陕A****0奥迪牌小型轿车1辆。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借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陈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等。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视频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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